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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鍛鍊

遇到車禍怎麼處理?先報警還是蒐證?一線員警的安全車禍處理守則

遇到車禍先蒐證?先報警?車禍當事人要不要、能不能移車呢?

  車禍問題其實並不複雜,但對沒甚麼概念的人來說,光這三個問題就夠混亂了,大部分民眾第一時間反應是「我車禍了,不能動我的車,一定要等到警方來才能移車」,然後接下來的事情大家都可以預見…尖峰時間整條路堵得亂七八糟。

能不能移車?以車禍現場有沒有「傷亡」為基礎思考

其實,如果是「有人傷亡」的車禍案件,上述想法當然是正確的。但現實中,很多車禍其實是A3事件(無人傷亡的車禍),依照法規-其實是要移車的

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,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,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至第3項

簡單來說,無人傷亡的車禍就「應該」移車,而不是雙方在路邊划手機,讓事故車擋在路邊妨礙交通。但這時候問題又來了,有民眾就會說「我移車了到時候車禍責任怎麼算?我還有保險啊!」或是「警察要幫我們蒐證啊!」,還有車禍隔了一兩個月,民眾跑來派出所問當時處理員警有沒有拍照…最好員警手機空間那麼大,還有義務幫忙把當時的車損照片存下來…。

所以,整體來說就是-A3車禍應該移車,移車前請車禍雙方自行蒐證。避免移車後現場消失

如何蒐證?拿起手機拍攝車禍全景再拍車損近照

蒐證部分其實很簡單,車主雙方在還沒移車前,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(先放角錐、或任何物體隔開車流跟事故車)雙方可以自行蒐證,現在手機都很方便,記得拍下:

  • 雙方車輛相對位置的全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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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圖為例,兩台車都有入鏡,然後兩車在枕木紋上,藍車右方撞擊到紅車的左車身。一張照片就包含進去。當然,有時候現場狀況不允許當事人站那麼遠拍,這時候可以適當的調整角度,四個角度(事件雙方車的前後左右)都拍一下,多拍幾張不會怎樣,但少拍到時候現場是無法還原的。

  • 全景照完拍車損近照。

這應該就沒甚麼好說的,車損照這應該大家都會拍…

特別要提醒大家的是,派出所員警會到現場排除現場,但蒐證部分基本上都是民眾自行處理,除非是想調監視器,不然上述蒐證現場民眾就可以拍攝,不用等警方到現場再做喔!如果在場沒蒐集,等警方到場處理完移車再去問員警…對方就算沒有拍也絕對是站得住腳。

車禍後,報警的最佳時機為何?

看到上述小標大概很多讀者會嗤之以鼻吧?「啊~不就發生當下報就對了?」如果就「道路上的車禍」,確實當下立即報警是非常合理的行為。一般做法是當事人雙方至路邊報警…然後等待警方到來。但看了上面的介紹,相信讀者現在都知道A3車禍(無人傷亡),可以自行蒐證跟定位後移至路邊安全處。在確保證據蒐集跟安全保障的同時安心等待警方到來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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釐清「道路事件」與「非道路事件」車禍的差異

  上面提到「道路上的車禍」,也是警察日常處理的範疇,但有另外一種車禍是發生在「非道路」上,這種就不歸警察處理了。那甚麼是道路跟非道路呢?簡單來說就是供公眾通行之處,像我們平常上班行經的道路、街道、車道、人行道...等都是。所以平常在車道上擦撞、或是機車轉彎未禮讓行人然後撞到行人這種都算道路上的事件。

可是如果是車廠內的停車場(常見就是業務幫客戶移車不小心撞牆或是柱子)、或是私人停車場內的車禍,這種都算「非道路事件」。台北之前處理非道路事件是會以寫一張專屬非道路車禍的單子,上面標記雙方(或三方,欄位最多支援到四方)的姓名、電話、車號,然後處理員警在上面蓋章,當事人就可以拿著那張去申請保險。可是在今年(2024)台北又改成當事人到派出所,由處理員警直接開其他案類的「受理報案證明」。需要保險的朋友就可以拿這張「受理報案證明」去保險公司。

除此之外,在非道路範圍發生的車禍基本上是不派交通分隊的(以台北而言),所以警方到場基本上也只是查抄資料,然後跟雙方說日後相約至派出所,由派出所開立上述其他案類的受理報案證明。至於現場蒐證以及責任釐清,警方完全不介入,所以「非道路事件車禍」要拍照、要錄影或用什麼方式保存…就由車禍當事人自己去喬了

看了上述的介紹,相信大家都知道車禍時移車、報警跟蒐證的時機與方式,也懂如何判斷道路車禍跟非道路事件車禍。最重要的是…於駕駛交通工具時,遵守交通規則、保持防禦性駕駛的習慣,保護用路人也保護自己!